羊城晚報訊 記者凌新竹買房越,實習生吳方宇,通訊員鄧碧君、周藝報道:年過六旬的保安猝死工作崗位,就職的物業公司卻拒絕賠付,原來該保安利用假身份證瞞報真實年齡才得以入職,隨後死者家屬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日前,經過花都區法院法官的努力,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物業公司同意賠償死者家屬13萬元。
  去年7月,湖南人李某到花都區某物業管理公司ssd固態硬碟任職保安。一個多月後的某天凌晨,正在值夜班的李某在崗位上突然猝死。事後物業公司才發現,李某竟然是用何某的身份證原件並以何某的名義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而李某實際已年過六旬。經司法鑒定確認,死者確系李某。李某的兒子稱是在“父親死後才發現父親用何某的名義去打工的”。
  原來,李某是因家庭負擔重,才借何某身份證入職。事故發生後,物業公司以李某欺詐為由,聲稱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拒絕承擔事故責任。李某的妻子兒女一房地產紙訴狀將物業公司告上法院。
  花都區法院聯調工作人員掌握情況後,對雙方開展調解工作。法院認為,李某以何某的名義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勞動合竹北買屋同,但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因此物業公司應承擔事故責任。同時,根據法律規定,由於物業公司一直未為李某參保,發生工傷事故時,即使李某存在借用他人身份證的情況,也認定是物業公司負有過錯,應支付李某全部工傷待遇。
  經過法官調解,雙方達成賠償協議,物業公司同意賠償死者家屬13萬元。除賠償款項外,雙SD記憶卡方不再就此事相互追究民事責任。
  法官說法

  是否認定工傷待遇

  看單位有無買保險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勞動者借用他人身份證或使用假身份證引發的糾紛。
  法官解釋,假如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參保,但勞動者因借用他人或使用假身份證參保而無法獲得有關工傷待遇的,應認定勞動者對該結果存在過錯責任,如勞動者由此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有關工傷待遇,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假如用人單位一直未為勞動者參保,在發生工傷事故時,即使勞動者存在借用他人或使用假身份證的情況,也應認定用人單位負有過錯,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全部工傷待遇。
  法官提醒:勞動者找到工作後須向用人單位提供真實的身份信息。同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也應當查清勞動者包括基本身份信息、勞動技能等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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